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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同居是否属于家庭,是否影响财产分割?以下是对一起典型家庭暴力案件中的热点话题的解读。

11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检察机关高效优质惩治家庭暴力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情况,并公布了一系列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全国妇联副主席葛晓燕表示,随着社会交往方式的多元化,检察机关根据刑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规定精神,将以同居为基本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认定为家庭关系,将家庭成员身体伤害以外的心理虐待认定为家庭暴力。这为家庭暴力提供了更加立体、立体的视角。为受害者提供全面保护。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犯罪总检察院院长侯亚辉表示,此次发布的家庭暴力对策典型案例包括虐待、遗弃、拒不执行刑罚等犯罪行为。这些罪名的适用,体现了税务机关更新观念、拓宽视野、精准运用反家庭暴力活动的新趋势。
“婚前同居算家庭关系、精神虐待也算家庭暴力”等话题引发网友热议。有网友担心家庭界限会模糊,家庭暴力会变得不那么严重,对如何界定“稳定同居”以及是否会影响财产分割和继承提出疑问。
婚前同居如何界定?情感纠纷的证明标准是什么公共汽车?能否得到有效落实?针对相关问题,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和律师。
问:“婚前同居关系纳入家庭关系范畴,心理虐待也纳入家庭暴力范畴”的背景是什么?
公开数据显示,同居关系中的隐性暴力发生率是婚姻中的1.7倍,其中41%的案件涉及长期无情暴力,29%涉及财务控制。但由于不符合刑事定罪标准,大多数肇事者仅受到公共安全处罚。
百氏帅和律师事务所主任沉腾表示,当前居住在一起的暴力犯罪不断增多,经济社会发展和人们思维方式发生变化,是做出这一决定的背景。然而,在传统在概念上,同居者不属于家庭成员,因此当受害者受到袭击时很难识别他们。由于家庭暴力问题,往往很难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充分保护。对于轻微暴力行为,只能给予警告、短期拘留等威慑力不足的惩罚,民众权益难以保障。
他表示,这一决定的核心内容是将具有“稳定、持久同居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当事人纳入“家庭成员”范畴。他还澄清,心理虐待、经济控制等暴力行为必须被定义为家庭暴力,并且必须被定义为仅适用于家庭暴力的场景,与财产分割、继承等公民权利无关。
冯门丽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北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表示,此前的决议发布的核心是如何更好地保护每一个可能遭受暴力的人。他指出,目前的结婚率逐年下降,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同居。这种认知也会影响人际关系和同居关系的稳定性。系统保护。
问题二:该决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冯梦丽解释说,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上述决定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七条。非家庭成员且共同居住的人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适用本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的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 1 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只有在投诉后才会得到处理,除非受害人无法提出投诉或因胁迫或恐吓而无法提出投诉。
沉腾进一步表示,这一决定也是基于“二高二部”发布的《关于办理案件的意见》中对精神强奸的相关定义。
冯梦丽表示,上述规定表明,《家庭暴力防治法》对同居关系的适用并不是一个创新规定。明确的法律规定已经存在。关于滥用职权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心理暴力也属于虐待行为的认定。
冯梦丽指出,刑法规定的虐待罪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家庭成员。他说这是值得注意的。对于恋人来说,这种纸上不存在的“婚姻”关系往往是受法律保护的灰色地带。当亲密关系中发生控制、恐吓甚至暴力时,一句“无证,你不是家庭成员”,可以让受害者陷入无法轻易寻求帮助的境地,也可能让一些施暴者逍遥法外。将稳定的婚前同居关系纳入《防止家庭暴力法》的保护范围,既是九年来《防止家庭暴力法》的明确规定,也是司法机关多年来坚持的司法政策。
第三个问题:具体的考虑标准和限制是什么?婚前同居的人是“家人”吗?
沉腾表示,认定标准注重“共存的稳定事实”,应该从三个方面来判断。首先是住房层面。双方不是短期内合租,而是长期稳定地生活在一起。二是依赖性。两个人在经济上相互依赖,共同承担房租和维持费用,形成了类似于家庭的赡养义务关系。第三个层次是关系层次。双方互相干涉对方的生活事务,形成事实上的生活共同体。其限制非常明确,仅用于家庭暴力案件的司法裁决。它不改变同居关系可以自由终止的性质,也不适用于财产分割、继承等其他民法关系。
冯梦丽说,传统上,“家”是最终仅限于有结婚证的夫妇或有血缘关系的亲属。这个案例清楚地表明,定义一个家庭的根本在于是否有“共存的本质”。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检察官重点核实双方共处的稳定性、经济联系、社会关系的开放性以及组建家庭的协议。马苗之间的关系亲密、稳定、相互支持,具有一定程度的家庭特有的亲密感。在这种类型的关系中,一方也会在身体和情感上依恋并控制另一方。袭击的社会危害与虐待配偶没有什么不同。
冯梦丽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七条“同居或者同居”规定的精神,检方表示,“家庭”虐待罪刑法中的规定被有意地解释得更广泛。这一判决揭示了过去可能存在的“灰色地带”的法律保护,是司法对社会生活多元化的积极回应。
这项政策公布后,有网友担心会“模糊家庭界限”、“影响财产分割”。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澄清,该解释仅适用于预防家庭暴力和犯罪,不涉及继承、财产分割等公民权利。其核心是防止加害者因“婚姻以外的关系”而逃避惩罚。
冯梦丽还解释说,“同居关系”与“同居关系”并不等同于“同居关系”,不必担心,因为法律对同居关系的财产分割有明确规定。
问题4:身份是什么家庭暴力中包含情感虐待的标准和症状?
沉腾先生解释说,具体标准是行为持续且足以对受害人的精神、心理造成严重损害,影响其正常生活。常见症状包括言语虐待、渴望、不尊重自己的性格、持续的威胁和恐吓、限制个人或社会自由以及心理操纵。例如,在莫林汉事件中,陈先生精神状况持续恶化,持续做出极端行为,最终自杀,孟先生长期反复、频繁的虐待给陈先生造成了一定的自杀风险,并且是该风险不断强化和增加的因素。因此,法院认定这种持续的精神折磨构成精神虐待,构成虐待。
检察官指出,虐待案中的“虐待”这种伤害不仅包括肉体上的伤害,还包括长期反复的精神摧残和折磨。马某某所实施的情绪操纵、孤立控制和人格侮辱可以像拳打脚踢的任何组合一样残酷,而且还可以系统性地摧毁受害者的心理健康。
11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新闻发布会上公布了一起典型案件。受害人苗某、马某于2021年底确立恋爱关系后,进入稳定的同居状况。两人均已见过父母,有明确的结婚意向。然而,在他们共同生活的一年里,马某某产生了强烈的“精神观念”。他建了一个笼子。他们以“爱”和“焦虑”为名,系统性地控制苗女士,禁止她出差,阻碍她的职业发展,强迫她删除所有异性联系方式,扰乱她正常的社交生活。并要求提供详细的“行踪报告”,剥夺她的个人空间。
更致命的是,马某某长期多次对苗某某进行无端侮辱、贬低人品、进行情感勒索,彻底摧毁了苗某某的自尊。由于这种持续的精神虐待,苗有两次差点自杀,但两次都被救了。然而,马某某并没有忍住。 2022年12月10日晚,苗某与同学开会时,马某再次通过微信辱骂苗某长达数小时,最终成为压垮苗某的最后一根稻草。第二天一早,苗再也无法忍受,决定结束自己的生命。
冯梦丽表示,本案中,苗族人因长期精神虐待而患上抑郁症,最后自杀身亡,充分说明这种行为对社会造成了巨大危害。通过微信公众号的广泛收集检方通过日志、目击者证言、病历等证据,建立了完整的证据,证明马先生的虐待行为与苗先生精神崩溃、连环自杀、最终死亡之间存在刑法上的直接因果关系。最终,法院认定马某犯有虐待罪并判刑,并表示精神虐待也是犯罪,法律绝不姑息。
五问:受害人如何维权?
对受害者保护的实际影响:对受害者权利的保护不再受婚姻的限制。即使没有结婚证,也可以通过提及“家庭”而受益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暴力防治法》。如果遭遇家庭暴力或精神虐待,施暴者可能会面临虐待或故意身体伤害等刑事指控,也可能通过民事途径寻求人身安全保护令。例如例如,“C木令寒虐待案”以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2个月,“马木莫遗弃案”则推进“自诉→公诉”追究刑事责任,实施“民事禁令防损+刑事制裁震慑”的全系列保护,形成链条。
沉腾指出,当受害者面临家庭暴力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首先,必须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将对施暴者实施安全制裁或协助刑事起诉。其次,请求法院颁发个人保护令,禁止肇事者骚扰或跟踪您。三是向法律援助机构和妇联等组织寻求帮助,纠正贬义录音、登记聊天室等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诉讼。
此外,冯梦丽指出,无论是北大案例还是最近公开的案例中反复提及的问题,都是PUA的心理管理问题。 PUA往往对应于NPD人格,这是一种自恋型人格障碍,是人格不完整的表现。基本上,这是一个真正需要社会层面关注的问题。也就是如何减少NPD人格的出现,如何培养我们每个人健康的心理和人格。这与家庭教育和成长环境密切相关,需要共同考虑。
冯梦丽建议,无论家庭暴力受害人是男性还是女性,都应调取录音录像、相关病历等证据,及时向妇联、民政厅寻求帮助。另外,拥有扎实的心理也很重要。 “经常,特别是在万一在身体暴力中,受害者看到施暴者的第一反应是特殊的恐惧和惊慌。首先,在心理上,他自动地将自己置于一个非常脆弱的位置。因此,在这种精神操控下,暴力行为变得更加过度和明显。因此,施暴者或者受害人必须积极进行相关的心理干预,提供一定的心理援助。最高人民检察院还明确表示,对于取证困难的严重家庭暴力案件,将积极推动暴力行为,“将私人程序转为公开程序,降低维权水平”。
问题6:该认证有哪些积极影响?
“不是扩大限制,而是回归家庭暴力治理的本质:控制权力、防止伤害。”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葛晓燕人民检察院在新闻发布会上强调了这一点。预备军。根据2016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共同生活的非家庭成员之间实施暴力的,必须参照该法的规定。但现实中,“家庭”的传统定义长期以来仅限于婚姻和血缘关系,使得同居暴力的受害者没有任何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仅警告和罚款并不足以起到威慑作用。”专家指出,政策明确后,受害者现在将获得更大程度的司法保护。受害者可以直接申请人身保护令,禁止他们接近或骚扰施虐者,甚至命令他们离开住所。
沉腾先生表示,其积极意义是打开了《刑法》与《刑法》之间的关系。《中华民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暴力防治法》。同居关系中的心理虐待,如“穆令汉虐待案”、“马某某虐待案”,可以准确地追究虐待罪的责任。同时,将打破只有亲属才算家庭成员的限制。无论家庭内外,暴力都是违法的。加上“家庭”一词,并不免除责任。家庭暴力受害人还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以获得更有效的司法保护,增加对施暴者的约束。
一名派出所民警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过去,涉及共存问题时,案件都会被视为公共安全事件,受到较轻的处罚,或者因证据不足而无法结案。既然我们有了明确的标准,我们就可以更精确地进行干预离子。对于“稳定同居”的界定争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给出了实际指导,避免“临时伴侣”虐待,需要综合考虑同居期限、经济往来、社会关系开放程度、家庭和解协议等因素。
来源:央视网
记者:王宁 【编辑:李俊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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